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工作及其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促进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

自治州和县(市)监察委员会、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实施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评估通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