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的指导、协调、推动、监督、评估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风易俗活动保障、监督、考核、评比、激励等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