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积极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家庭美德。
(一)家庭成员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赡养老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三)家庭成员应当爱护晚辈,抚养幼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关心爱护未成年人,重视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监护责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含电子烟)、饮酒;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提供烟(含电子烟)、酒;
(六)家庭成员应当认真履行对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的扶养义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共同勤俭持家;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八)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九)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和睦、互谦互让、互相帮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积极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