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不得有生育性别歧视。(一)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二)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婴儿;(三)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婚育行为。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