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不得有生育性别歧视。

(一)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二)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三)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婚育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