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规性宗教活动实行预报、备案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在上年末拟定下一年度常规性宗教活动计划,确定宗教活动的规模和次数,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市)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照预报备案计划逐项举办宗教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时间或者扩大规模。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活动时间、规模的,应当按临时性宗教活动逐级申报。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