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批准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举办。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证》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办宗教活动。

举办宗教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活动的时间、名称、内容、规模、邀请范围、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并接受拟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