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临时性宗教活动应当实行一事一报一审批。举办临时性宗教活动或者邀请跨区域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参加宗教活动的,举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在拟举行日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举办跨乡(镇)的宗教活动,应当征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县(市)宗教团体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举办跨县(市)的宗教活动,应当经属地和举办地县(市)宗教团体签署意见,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举办跨自治州的宗教活动,应当经自治州宗教团体签署意见,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