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传看、收听、印制、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影像、广播、信息或者非法宣传品,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