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外出学经,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函件逐级申报。跨乡(镇)学经的,经县(市)宗教团体同意,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县(市)学经的,经自治州宗教团体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自治州学经的,经自治州宗教团体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外出学经期间,应当接受学经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外出学经期满,应当及时返回原宗教活动场所报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原批准的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情况。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