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宗教活动;(二)开展教务活动;(三)提供宗教礼仪服务;(四)接受教育培训;(五)开展宗教学术研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