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宗教活动;

(二)开展教务活动;

(三)提供宗教礼仪服务;

(四)接受教育培训;

(五)开展宗教学术研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