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堪布、赤哇、翁则、格古、经师、住持(方丈)、阿訇等主要教职,应当在本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中产生。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批准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