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安全;
(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
(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六)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