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