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推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