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管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