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对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