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中小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检测检验设备、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