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承担或者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活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申请相关资金支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