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