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离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或者到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任职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