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和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