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禁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