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规模;

(三)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四)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产业链较为完善,标准化、机械化、数字化水平较高;

(六)现代农业科技应用领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效应强;

(七)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具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等品牌,或者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标志;

(八)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综合效益较为显著;

(九)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