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铁路通道预研预控等专项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单位应当征求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