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