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二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产生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