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采(探)矿权的转让,除由国家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矿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采(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采(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