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