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采(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探)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