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一)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二)双方协商一致的;(三)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四)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