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