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但依法应当由国家划定的除外。经批准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依法设立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