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由工程所属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统筹资金予以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计量、收费和使用的监督。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