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由工程所属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统筹资金予以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计量、收费和使用的监督。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