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但依法应当由国家划定的除外。

经批准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

依法设立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