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拒绝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