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调查和评估,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