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