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指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要逐步配备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