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三)实行交通管制;(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五)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