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建、民政、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电力、通信、铁路、民用航空、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的及时运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