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