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