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和气象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率、时效性和有效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