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