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