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