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灭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