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进行处罚。对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禁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要求开展禁烟的单位,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