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未获得各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或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村)或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