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三)被评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