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被评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卫生先进单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